1993年關貿總協(xié)定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簡稱為“TRIPs”協(xié)定)中所稱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著作權及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記權;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等。1982年我國通過《商標法》,這是我國制定的首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標志著我國現(xiàn)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始構建。我國首部《專利法》于1984年通過。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把知識產權列為民事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對定了公民、法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伴隨著《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歷次修訂,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斷發(fā)展完善。人們完成的智慧成功都會申請專利,不只有自己的**權,還有發(fā)明權等,一旦公布后,也是你對你自己的認可。閔行區(qū)分類知識產權搶注
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作為信息的知識一旦被傳播,提供這一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這一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chuàng)造者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chuàng)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chuàng)造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法律之所以要將原本自由的信息轉變?yōu)閷儆趧?chuàng)造者的財產,是出于推動科技發(fā)展、社會進步和保護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識都產生知識產權。同時,知識產權一詞語的外延也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不斷變化,知識產權也不斷完善。普陀區(qū)辦理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對于我們每個人來說既熟悉又陌生,我們常聽維護正版,反對盜版的口號。
與商標相比發(fā)明專利的概念會更加難以理解一些。依據(jù)保護內容的不同,我國將其分為三種——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法》第二條中對于這三種類型有如下解釋“本法所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1. 著作權許可: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并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著作權和鄰接權中的人身性權利,不得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吨鳈喾ā芬?guī)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許可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廣義的,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yè)秘密權、產地標記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各種權利。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chuàng)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我國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基礎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 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規(guī)范。其中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包括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法保護的對象是商標,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yè)的標志。著作權保護的是具備獨特創(chuàng)新性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請尊重每個人的知識產權,不要去侵權,也不要去模仿或抄襲別人的作品。奉賢區(qū)辦理知識產權證書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閔行區(qū)分類知識產權搶注
2.技術秘密的許可技術許可合同包括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xiàn)有特定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就尚待研究開發(fā)的技術成果或者不涉及專利申請或者技術秘密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所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技術許可合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此處所稱的“實施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包括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觸技術秘密的人員等。當事人對實施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人、被許可人實施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所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專利申請公開以前,適用技術秘密許可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閔行區(qū)分類知識產權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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