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上門調解婚姻家事輔導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3-10-17

離婚一方當事人對配偶的重婚行為不追究,只是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法院是否準許?法院對發(fā)現(xiàn)的重婚問題是否應主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人民法院應準許,但不影響當事人事后依據(jù)《刑事訴訟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發(fā)現(xiàn)的重婚問題應主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男方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女方處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對此,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起訴,還是作實體處理?發(fā)現(xiàn)以上情況,人民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男方的起訴。但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過錯(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問題,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法院可受理,并作實體處理?;橐黾沂聭獮榻獬雨P系還是給付撫養(yǎng)費?寶山上門調解婚姻家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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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家庭**受害人真實意愿 ,依申請支持其起訴**。家庭**受害人享有婚姻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家庭**受害人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遭受報復等而不敢起訴**,在獲得婦女聯(lián)合會等部門幫助下仍未能實現(xiàn)**目標的,在充分尊重家庭**受害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可依其申請支持起訴,維護其合法權益。反家庭**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律師職業(yè)團體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工會、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的協(xié)作配合,形成維護家庭**受害人合法權益的社會合力。楊浦房子劃分婚姻家事調解法院對發(fā)現(xiàn)的重婚問題是否應主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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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自己一人帶孩子的單親媽媽本身就面臨著巨大的經(jīng)濟壓力,如果撫養(yǎng)費約定不明確,導致***無法執(zhí)行,對于單親媽媽來說真的是雪上加霜,撫養(yǎng)費這樣的約定才能有效保障單親媽合法權益。***,撫養(yǎng)費包含基礎的教育費和基礎的醫(yī)療費,超出日常生活的大額開支一般是不包含在基礎撫養(yǎng)費之內,這部分是需要雙方另行均攤,這個“大額開支”需要明確約定,比方說,500元以上的醫(yī)療費需要另行均攤。此外基礎生活費部分比較好約定一個固定的遞增比例,以此來對孩子日益增加的消費需求以及物價上漲的壓力。第二,關于孩子的其他開銷,比如孩子騎自行車把別人撞了等這些意外事件所產(chǎn)生的賠償費用需要約定,這也是不小的開支。第三,法律規(guī)定,撫養(yǎng)費只支付到孩子滿18周歲成年,因此想讓對方支付孩子上大學的費用,結婚的費用等,比較好在協(xié)議里明確約定清楚。第四,明確約定清楚撫養(yǎng)費每月支付的時間,指定支付的賬戶,來降低自己舉證難度,如果到了指定日期,指定賬戶上沒有入賬,就可視為男方?jīng)]有履行撫養(yǎng)義務,就可以起訴,法院判決之后直接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家暴受害方在離婚時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夫妻之間的家庭事故的方式,主要體現(xiàn)為一方通過事故或脅迫、侮辱、經(jīng)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家庭事故不只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產(chǎn)生抑郁、焦慮、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當家庭事故的嚴重程度超過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時,受害人就可能轉為加害人,以暴制暴殺死或致傷加害人,社會秩序為此付出的代價不可低估。對家庭事故的認定應區(qū)別于夫妻間偶爾的爭執(zhí)。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事故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事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可以與離婚訴訟一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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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沒有鑒定結論證明被告有精神方面疾病的情況下,能否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若有以上情況,沒有鑒定機構的結論證明被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損失費,是否屬于反訴?是否應合并審理?不屬反訴請求,應作為離婚訴訟中的一項訴訟請求予以合并審理即可。離婚后,一方能否繼續(xù)承租對方單位公房?未違反《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相關規(guī)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對公房的承租權,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一方可繼續(xù)承租對方單位的公房。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靜安離婚訴訟婚姻家事糾紛律師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起訴離婚,單獨起訴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法院應否支持?寶山上門調解婚姻家事輔導

未婚同居,購買的房產(chǎn)分手后該如何分割未婚同居,雖然不違法,但是相較于登記婚姻,這種關系不被法律所保護的,我們之前就接到個案子,我們的當事人,與她的男友在2005年相識,之后就確定了戀愛關系了,10年他們倆就同居了,還生了一寶寶,他們是沒有登記結婚的,12年的時候他們共同開設了一家服裝店,服裝店的收入都是由我們這個當事人保管的,他們在同居期間還在上海買了套房子,這套房子登記在我們當事人名字下面的,20年的時候兩人因為生活瑣事就分手了,沒多久男方就把我們當事人給告了,要求分割房產(chǎn)。***法院判決,房產(chǎn)是存在兩人共同購買的意愿但是不是共有關系,房產(chǎn)證上面的名字是我們當事人女方的名字,所以房子呢歸我們當事人所有,而女方也要向男方支付一半的房屋折價款。因此呢,即便是不結婚只同居生活,也需要將財產(chǎn)的歸屬明確,以免分手之后產(chǎn)生不必要的經(jīng)濟糾紛。寶山上門調解婚姻家事輔導